記者陳韋帆/台北報導

鄭文在表示,遺囑「眉角」多,最好透過法院公證人協助,才能避免遺囑無效窘境。(示意圖/記者陳韋帆攝影)

▲鄭文在表示,遺囑「眉角」多,最好透過法院公證人協助,才能避免遺囑無效窘境。(示意圖/記者陳韋帆攝影)

台灣高房價、高齡趨勢持續,繼承問題也越來越多!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,「為避免後代爭產糾紛,不少長輩會先立遺囑指定繼承,但如果遺囑未依法定格式完成,未具法律效力,恐衍生更多問題。」

近期有一位女子拿著叔叔的遺囑,尋找鄭文在協助辦理不動產過戶,女子表示,「叔叔未婚,特別疼愛我,所以他指定百年之後,要將房子給我繼承,遺囑中也是這樣寫明。」

鄭文在表示,「看到遺囑我們心涼了一半,因為上面有多處塗改,且塗改處皆未有另行簽名,若真協助辦理過戶,恐協辦的地政士未來都會一起捲入爭產糾紛。」

他指出,「根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」

簡單說,自立遺囑時,最好盡量不要有塗改之處,同時書寫現場,有兩人以上在場作為見證人,並全程錄影,書寫完畢後,立囑人及見證人都要簽名並寫上日期,並以信封收納、蠟封留存;若有塗改,塗改處也必須簽名,並寫上日期。

鄭文在進一步指出,其實依照現行法令,叔叔因為沒有子女,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,也就是說,即使遺囑有效,辦理遺贈登記後,其兄弟姊妹仍可主張應繼份,取回原繼承權1/2的持份。

他說,「以此個案來說,即使遺囑有效,未來仍會有問題可能產生,更何況遺囑本身就屬於有爭議的情況,所以建議,遺囑最好尋求專業人士協助書寫,如法院認證的公證人!才有辦法最大程度確認遺囑的有效性。」

鄭文在說,術業有專攻,在高齡社會下,繼承情事與糾紛只會越來越多,建議長輩應在還能決定時,預先尋求專家,花少少的錢,將遺囑立好,才能讓自己過世後,身後事如自己所願進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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